六、重庆市私立精益中学及文德女中各种制度(附表)
重庆市私立精益中学学生学业成绩考查办法
第一条,本校学生学业成绩之考查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学生学业成绩之考查以学程为单位分平常考查、临时考试(即月考)、学期考试及毕业考试四种。
第三条,平常考查办法规定如下,由各科教师酌用之:(1)口试;(2)笔试;(3)习题;(4)课外作业;(5)工作报告;(6)其他。
第四条,临时考试在教学时间内举行,其次数随学科之教学时数而异,每周一小时之学科每学期举行临时考试一次,每周二小时者举行二次,每周三小时以上者举行三次。
第五条,学期考试于学期终了时举行,须将一学期内所教授教材全部考试。
第六条,毕业考试于高中或初中三学年修满后就高中或初中所授全部课程考试,但参加会考之学生可免除毕业考试。
第七条,学科成绩之考查采用百分记分法,以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分为五等:八十分至一百分者为甲等,八十分以下至七十分者为乙等,七十分以下至六十分者为丙等,六十分以下至五十分者为丁等,未满五十分者为戊等。
第八条,各学科平常考查成绩与临时考试成绩合为平时成绩,两者各占二分之一。
第九条,各学科平时成绩与学期考试成绩合为该学科全学期总分,平时成绩占百分之六十,学期考试成绩占百分之四十。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总成绩之计算系以各学科学期总分乘各该学科每周教学时数,将所得之各绩数相加,再以每周各科教学时数之总和除之即得一学期之总平均成绩。
第十一条,各学期成绩与毕业考试或会考成绩合为毕业成绩,各学期成绩平均分数占百分之六十,毕业考试或会考成绩占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之学科其每周授课总时数达每周各学科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留级,达五分之二者退学。
第十三条,每学科其学期总成绩不及五十分者不得补考,但得令其随班附读一学期,下期仍不及五十分者留级。
第十四条,补考不及格之学科亦得令其随班附读。
第十五条,每一随班附读之学科至次学期开学时予以补考。
第十六条,随班附读之学科如系一学期之学程应自行补习一学期,于次学期开始时补考。
第十七条,随班附读之学科必须补考及格,若为一学年之学程,下学期成绩不得与上学期平均。
第十八条,学生本学期不及格之学科连随班附读之学科如已达留级或退学标准者,即令其留级或退学。
第十九条,连续留级二次、间断留级三次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条,应行留级之学生本校与相当学级可读得发给修业或转学证书令其转学,如不愿转学者,令其降一级肄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缺课时间满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学期考试,令其留级。
第二十二条,不及格各科其补考成绩概以六十分计算,如不及六十分者得保存原分数为该科学期成绩。
第二十三条,临时考试或学期考试如因亲丧大故或本身重病经向训导处请假核准有案者准予补考,补考成绩按实得分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一二门学科不及格者,其学期总平成绩亦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故请假未参加临时考试者须于学期结束前向教务处取得证明,请求任课教师予以补考,否则所缺考试学科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各学科不及格应行补考者由教务处于开学后两周内举行补考,学生须于开学时到校听候补试,无论因何种事故,不得请假或请求再行补考。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特殊事故不能参加学期考试经准于次学期补考者,如补考时仍有学科不及格达留级或退学标准者,即令其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八条,上学期有学科不及格应行补考之学生须于下学期开学时先到校听候补考,俟补考完评定成绩后再准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各学科教师对临时考试成绩及试卷须于考试后三日内送交教务处,对学期考试成绩及试卷亦须于考试后三日内送交教务处。
第三十条,凡学生考试舞弊者,其所考学科成绩以零分计算,并按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当处分,情节重大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教务处通过,校长公布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提请教务会议修改之。
重庆市私立精益中学教员服务规约:
(一)教员接受聘约后须于一星期内将应聘书填就寄交本校,否则即视为不应聘。
(二)教员须于开学前(九月五日)到校。
(三)教员须兼负训导学生之责,以求训教合一,并有参加各会议及指导课外活动之义务。
(四)教员如因特殊事故不能上课,须用书面或面商请教务处调课或补课,如缺席后未能补课,须照扣薪津。
(五)教员请假达一周以上者,须商得教务处同意请人代课,其薪津由请假人负责。
(六)教员须竭尽厥责,勿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必须按时尽责批阅课业、指导学生自修以及按期授完应授之课程。
(七)教员应聘后务须完成本期之任务,不得中途辞职。
(八)教员若不遵守规约及学校一切规定,学校将随时解聘。
(九)校方敬仰教师本人始行致聘,应聘后不得退聘或转让他人。
重庆市私立精益中学教员食宿规则
(一)本校专任教员须一律住校。
(二)专任教员住宿处须经本校总务处统筹分配。
(三)专任教员本人膳食未开学前由校供给,开学后由学生膳食团供给,由教师自行组织加菜,学校不另给加菜费,直系家属寄食应照缴伙食费(十岁以上者校方津贴一万元,不满十岁者津贴五千元),若住校直系家属在五人以上而自愿退伙食者,校方每月致送伙食费四万元,否则认为自动放弃权利。
(四)教员需用校具由总务处统筹分配,幸勿任意取用。
(五)每期由校方提供电灯泡一个、灯头一个、砚台一个、墨一锭,每月供给信封十个、信笺二十张、毛笔一枝。
重庆市私立精益中学三六年度第一学期教员任课时数及薪给办法
(一)本校教员待遇除本校教员服务规约及本校教员食宿规约规定外,悉按本办法办理。
(二)专任教员任课时数为每周二十小时。
(三)教员薪修由开学之日起按月致送,完成本期课程者以六个月计算,幸勿借支。
(四)教员每周授课时数不足十六小时者即为兼任教员,本校不供膳宿。
(五)本校专任教员不得在外兼课兼职。
(六)教员任课薪修每实授一小时高中四千五百元,初中四千元。
(七)专任教员可在本校兼课,其兼课时数以六小时为限。
(八)本校主任及组长每周须授课八小时。
(九)专任教员兼任级任导师者,每周授课时数与其他专任教员相同,每月除薪俸外另送津贴。
(十)教员每任国文一班,其每周教学时数得照加一小时计算,连同作文两小时共八小时,但其实授时数仍须按第二条规定。
(十一)本校经费一期预算一次,切望教师恪守第三及六条之规定,中途不得调整薪津。
重庆市私立文德女子中学各种规则
(一)通则
甲:礼仪
1、学生应尊敬教职各员并服从其命令与指导,凡校内外相遇均应鞠躬致敬。
2、凡同学,无论在校内外均互相敬爱。
3、除上课时间,凡有教职员陪同长官来宾参观学校,必向长官来宾致敬。
4、凡到办公室与教师宿舍等处,须叩门得允许后方可入内。
5、如有人在行道中立谈须绕谈话者身后通过。
6、在公共场所及私人面前不得做使人厌恶之动作。
7、对校工应保持庄严而又必须有和平态度,不得放肆,必尊之。
乙:整齐
1、无论在校内外一律着制服佩带校章。
2、每人身体衣服须保持清洁。
3、凡校内外各地方应随时随地讲求清洁,不得乱掷废纸果屑、随地吐痰。
丙:秩序
1、学生不得无故高声急走。
2、凡有整队集合,一闻信号立即出席不得讲话或捣乱。
3、遵守走路靠左规矩,应保持一定秩序。
丁:学行
1、每日功课须当日完成。
2、凡遇任何问题不得轻易判断。
3、凡遇不透彻明了之事,不得任意批评。
戊:言语
1、言语须明确清晰,不得含糊模棱。
2、言语不得下流、尖刻、讥诮。
3、对师长同学言语须谦恭诚实。
己:服务
1、对于本校应服务者须努力负责,不得诿谢。
2、受他人委托不轻然诺,既诺必须负责实行。
3、高级生对低级生均负责示范并尽规劝之责。
庚:德行
1、应注意公德,对于公产公物须随时爱护。
2、不凌乱公私物件。
3、遵行节约,不得奢侈浪费。
4、未经训育主任许可,不得任意张贴文字或标语。
重庆市私立文德女子中学组织大纲
第一条,本校定名为重庆市私立文德女子中学。
第二条,本校设立于重庆市南岸弹子石石桥段鸭儿凼,原设初级中学校址添筑校舍接收精益女生校舍足备十六班之用,一切设备均告完成。
第三条,本校设校长一员,综理全校行政内外一切事务。
第四条,本校设教务主任一员,办理全校教务事宜,设教务员二员辅助主任以策进行。(1)关于学生一切考试;(2)关于学生编班肄业;(3)关于学生成绩学籍之考核;(4)关于学生修学法之指导;(5)关于学生课内外之作业;(6)关于课程之分配及进行;(7)关于各科教学目标之拟定;(8)关于各科教学法之研讨及改进;(9)关于教科图书仪器之选择;(10)关于教育之统计及表簿之保管;(11)其他有关教务事项。
第五条,本校设训育主任一员,负全校训育责任,设训育二员协助进行。(1)拟定训育目标;(2)详定训育规章;(3)指导学生言行;(4)指导学生活动;(5)考核学生操行;(6)评定学生奖惩;(7)其他有关训育事项。
第六条,本校设事务主任一员、事务员二员至三员,由主任督率分任管理全校不属于教务训育事项。(1)管理全校饮料、膳食、营养、清洁、医药、卫生等项设备;(2)管理图书、整理借阅;(3)管理全校建筑校舍及校具清洁、整理、添设;(4)管理全校校园、培植花木及运动场所。
第七条,本校设会计一员,管理预计算收支等项。(1)编制本校各项预计算;(2)关于各项收支及保管帐据;(3)关于收支统计。
第八条,本校设文牍一员、书记二员,管理属于文书事项。(1)关于文件及表册之办理;(2)关于撰拟缮写公文及表册;(3)关于收发文件及保管。
第九条,本校设校医一员,担任全校救护治疗并指导卫生工作。
第十条,本校高、初中各科教员,均遴聘合格教师分任教授。
第十一条,高中军事看护、初中童训,聘请专门合格人员切实督促训练。
第十二条,本校会议分别于次:(1)校务会议;(2)教务会议;(3)训育会议;(4)事务会议;(5)各科指导委员会议;(6)各科研究委员会议。上项会议每月开常会一次,遇有特殊事件临时会议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本大纲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但经修改定后须呈请主管教育机关备案